2005年9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直击儿女争母骨灰案
陈军

  一名妇女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后改嫁另一个人,她死后应该与哪个丈夫为伴?辽宁葫芦岛兴城市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棘手的官司,幸亏这名妇女去世前对自己死后的归宿有了安排,才让法院判决有了依据。
    
    两家儿女争母骨灰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兴城市的董女士先嫁给了一户姓李的人家,在生下3个孩子后,董女士的丈夫不幸去世。为生活所迫,董女士改嫁王某,并与王某生活了40多年,生育了3个儿子。2000年,董女士去世。2004年,王某也离开人世。王某离开人世后,子女想将董女士的骨灰与王某合葬,但遭到董女士与先夫李某生育的子女的反对,于是王某的儿子王先生于今年3月起诉到法院,请求法院将董女士的骨灰判与王某合葬。
  录音表明死者遗愿
  董女士与先夫的子女在诉讼中认为,根据民俗和王某与董女士结婚时的规定,董女士的骨灰理所当然应该与先夫合葬。但王先生在法庭上出示了董女士去世前的一段录音,录音中,董女士作出了这样的决定:
  “我18岁时嫁到李家,与先夫生活了10年,生育一女二子,先夫去世时,孩子都小,家境贫困,生活无着,所以改嫁王某,在王某的辛勤劳动下,把先夫的3个子女抚养成人。婚后我和王某感情很好,他对我特别关心爱护,一起生活了40多年,特别是在我有病时,他对我照顾周到,我俩感情很深,故立此遗言,我死后骨灰要和王某合葬一起。”
  遗嘱帮法院定了案
  近日,兴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董女士已在生前就骨灰安葬问题留有录音遗嘱,该遗嘱表明死后愿意将骨灰与后夫王某合葬,法院应该尊重董女士生前的个人愿望,于是法院判决董女士的骨灰与王某合葬。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表示,现行法律对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规定,依照民法,遗体属于“物”的范畴。遗体是不可分之物,但现在董女士的遗体已经火化成骨灰,骨灰属于可分物,在没有遗嘱安排的情况下,法院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,判决双方各一半,但如果这样判决,在民俗上也不大妥当。本案因为有遗嘱,才让法院判决起来少了很多顾虑。